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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家长而言,一直以来,校外培训机构都是让人欢喜让人忧的存在。一方面,它为孩子多方面发展提供教育资源;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参差不齐,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现象频频发生。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这也是校外培训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
北京的杜女士和记者说,她给孩子报了某知名教辅机构的课程,该机构宣传时声称课程可以“随时退”。真实的操作中,孩子上满一定进度的课程后,该机构便拒绝为家长退费。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和记者说,从以往发生的家长及学生与培训机构的纠纷看,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家长及学生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家长签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都会存在。这导致家长及学生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不断,而家长及学生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陷阱”,于是“维权难”。
熊丙奇认为,《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从合同文本看,这也是一份告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关注事项的“教育性文件”。教育部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共十一条,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指出,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的人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培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歧义,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于是合同就成为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拟定示范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专家指出,此次发布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有利于家长及学生维护个人正当权益,从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也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真正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
“示范文本强调对机构自有培训材料和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机构加大原创力度和研发投入,从而促进培训机构实现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而且,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还赋予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制定适合其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要求学员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顺利利地进行。显然,这对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是一种重要保障。”董圣足告诉记者。
董圣足还指出:“本次示范文本相对均衡、对等的合同权利义务设置,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处置相关争议事项,从而有效抵御一些非理性过度维权行为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无谓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强制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使用该合同文本。那么,《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能否真正起到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的作用?
熊丙奇指出,这一切都取决于培训机构要采用示范性合同文本,以及家长要求培训机构用示范性合同文本签约。如果家长对待签订合同采取无所谓态度,不认真考察培训机构资质,就在培训机构的焦虑营销攻势下,担心报不上班而缴费,那么就算有格式合同,还是有家长会签订培训机构提供的自制合同。这类家长其实助长了培训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要促进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消费者的理性、成熟是很重要的力量。从这一角度说,示范性合同,也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选择培训机构、维权的指南,会让家长变得理性、成熟。
储朝晖认为,除了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各方通过完善法治的市场,提高鉴别能力、有序参与培训活动之外,更需要相关当事人热情参加,共同推进。“培训机构也可将使用示范文本作为自身合法合规性的显示,获得更多人的信任和更多的客户,同时也加强自身规范建设,体现对家长和学生的尊重与负责,从而在学生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形成更多的共识与互信,构建家长和学生需要的、均衡的校外培训体系。”(本报记者 唐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