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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7〕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 桂政办发〔 2018〕29 号 ) 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北海市建筑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北建施〔2020〕5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 实“ 放管服 ”要求,促进北海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北海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北海市具有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的企业 ;北海市外具备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 壹级企业在北海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取得相应的贰级资质后,可以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后,可在北海市 行 政 区域内承揽现有资质类别承包范围内更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
( 一 )北海市具有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的企业认定条件
2.企业项目管 理人 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 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
4.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北海市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及 以上。
5.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列入“ 黑名单 ” 、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任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等 情形。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 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 不得调整其资质 承包工程范围。
6.企业以银行保函、 工程担保、 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 10%的 履约担保( 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
8.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的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离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 二)北海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的认定条件
2.母公司对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监督管理。
3.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 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6.母、子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列入“ 黑名单 ”、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等情形。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7.子公司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 履约担保。(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9.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的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离等涉及资质 许可的 事项, 母公 司持 有 子公 司股权不低于 60%。
( 一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做调整的,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二)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 ,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书有效期为 一 年。
(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 ,北 海市住建局撤销认定意见书:
6.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北海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的 ;
( 四)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年产值增幅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将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
( 一 )经北 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 ,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承接相应项目或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设计企业应予认可,不可以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
(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 ,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北海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 三) 本通知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试行期间,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 家、自治区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试行通知做调整或者终止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