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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配备和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素质,提升企业综合施工能力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
第二条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
第三条 技能工人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技能工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能工人包括但不限于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手工木工、防水工、测量工、筑路工、桥隧工、模板工、油漆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本办法所指实施工程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第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的要求应参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标准》(附件1)执行。实施工程单位可依据工程施工进度动态调整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及数量。不同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人员配备提出进一步细化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金额等均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 人员配备的责任单位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岗位设置、等级和类别要求、工作职责确定、教育培训等,按本办法执行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2)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本单位注册。
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规模具体参见《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附件2)。
第九条 除注册建造师外,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还可聘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小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
(1)近三年内担任过两个以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本人担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工作业绩);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担任。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由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分别获得市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方具备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和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实名制台账,并将上述人员信息按要求采集录入全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系统。
第十五条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任职,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十六条 项目现场取得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人员、技能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的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项目,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报项目属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人员变更:
(3)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相应管理工作的;
第十九条 现场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印证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人员其从业资格和业绩等条件应不低于原备案人员。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备案人员应向备案机关申请核销,经审核后可办理人员核销备案手续和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建筑工人落实实名制制度负直接责任。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综合管理,并录入山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配置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实施惩戒。
附件:1.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标准